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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翁牛特旗委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
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旗经济的快速、健康发展,在贯彻落实国家、自治区、赤峰市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,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,结合我旗实际,特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翁旗境内新办的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。
第三条 税收和补贴优惠政策
(一)、到农村牧区投资从事规模种植、养殖、开发“五荒”资源的,包括林业、草业、畜牧业、渔业生产等,各种税收3年内按实际上缴额由财政予以补贴,同时享受生态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。
(二)、新办工业企业(采矿、选矿企业除外)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,自投产之日起,增值税、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实际上缴额由财政予以补贴。
(三)、现有企业(采矿、选矿企业除外)技术改造,新增产值实现的销售收入的增值税、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实际上缴额由财政予以补贴。
(四)、新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项目,除享受(二)款规定的优惠政策外,其它地方性税收3年内按实际上缴额由财政予以补贴。
(五)、新办有色金属选矿、冶炼企业,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实际上缴额由财政予以补贴。
(六)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的新办、技改工业项目,增值税、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实际上缴额由败政予以补贴。
(七)、出口商品额占全部销售额50%以上的加工、贸易型企业,自盈利之日起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退税政策外,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按实际上缴额由财政予以补贴。
(八)、创绿色食品、有机食品和自治区级以上知名品牌的企业,自获得证书之日起,除享受(二)、(三)款规定的优惠政策外,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实际上缴额由财政予以补贴。
(九)、新上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旅游业项目,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实际上缴额由财政予以补贴。
(十)、新办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超市、连锁店、专业批发市场,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实际上缴额由财政予以补贴。
(十一)、新办从事咨询业、信息业、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2年内免征所得税,第三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实际上缴额由财政予以补贴。开办具有一定规模的教育、文化、卫生产业的,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实际上缴额由财政予以补贴。
(十二)、除国家投资以外,投资公路、桥梁、水利、生态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,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实际上缴额由财政予以补贴。
(十三)、地质部门、企业、个人在翁旗境内投资探矿,可按投资额享受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。
(十四)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(建筑业、广告业、娱乐业、桑拿、按摩、网吧、氧吧除外),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,3年内免征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。
(十五)、所有的财政补贴每年底由旗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,次年一月底前根据税收级次由旗乡本级财政予以补贴。
(十六)、享受财政补贴的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,要连续经营5年以上,对经营期不满5年的,财政有权收回已兑现的全额补贴资金。
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
涉及企业的各种收费项目,能免收的免收,不能免收的缓收,不能免、缓收的减收。主要收费项目按《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涉企主要收费项目优惠目录》执行。
第五条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
(一)、在8个建制镇规划区内投资新办企业(房地产开发除外),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,土地出让金由财政予以补贴。在其它地区新办企业用地,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审批,按乡苏木、村嘎查企业用地办理。
(二)、收购国有、集体企业资产,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,继续兴办企业,可以保留划拨供地方式,免收土地出让金。
(三)、对翁旗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明显拉动作用的新办企业,可以本着“一事一议”的原则,采取划拨的方式无偿提供土地。
(四)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开发建设资金投资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总投资额25%以上的,或已形成工业生产用地条件的,在使用期限内,可以依法转让、出租、抵押或作为合资、合作、联营的条件。
第六条 服务管理优惠政策
执行旗委、政府出台的《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规定》。
第七条 入驻工业园区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,同时享受《关于工业园区投资兴业的优惠政策》(翁政发〔2002〕59号)。
第八条 其它事宜
(一)、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,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政策总的精神制定有关方面具体的实施细则,报旗政府研究批准后执行。
(二)、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,根据投资者的要求,可以采取“一事一议”的办法解决。
(三)、上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比本政策优惠的,按上级出台的优惠政策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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