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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城区的整治,完全可以在政府的指导和协助下,以居民为主体,通过社区互助的“自我修缮”的方式来实施,将“旧城区改建”从拆迁模式下的行政关系转变为修缮模式下的民事关系。
一段时期以来,一些地方在建设中大拆大建,自然资源、文化遗产面临严重破坏。10月28日出台的《城乡规划法》在如何保护自然资源,体现文化特色方面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。(据新华社报道)
对比忽略遗产保护的旧《城市规划法》,新《城乡规划法》在突出城乡一体规划的同时,强调保护“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,保持地方特色、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”,可谓是规划立法的长足进步。但要落实上述保护理念,首先应终止将文化遗产碾为瓦砾的“旧城改造”模式。
因此,笔者特别关注该法第31条的解读:“旧城区的改建,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,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,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、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。”
咬文嚼字一番,在“保”字之外依然出现了“拆”字,即对“危房集中、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”应当“改建”。可是,要行之有效地保护文化遗产,就必须将“旧城区改建”中旧的“拆迁”模式转变为以“修缮”为基础的渐进模式,使之成为朝向住房“改善”、社区“整治”、老城“复兴”的“都市再生”的过程。
这些“概念之争”的背后,乃是市场经济中各利益主体的博弈。若继续将“旧城区改建”条款与现行《土地管理法》第58条对接(即在公共利益需要之外,“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,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”也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),将“旧城区改建”作为征收公民不动产的理由,不仅有悖物权保护的市场经济原则,更难根除为房地产开道而大肆拆除历史街区的现象。
因此,以物权的精神重新界定行政权力在“旧城区改建”中的角色势在必行。该法第31条并没有规定“改建”的实施主体,若具体分析之,消除“基础设施落后”的局面,自然是公权力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;而要解决“危房”问题,则并非只有借助行政力量“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”的唯一途径来解决。老城区多为私人房产,虽有一些危房,但更有许多老而不危的旧房,即使是“危房集中”的老街区,也绝非全部危朽不堪,无法整治。
就在今年8月,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》提出“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。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,遵循政府组织、居民参与的原则,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、配套设施完善、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。”
可见,老城区的整治,完全可以在政府的指导和协助下,以居民为主体,通过社区互助的“自我修缮”的方式来实施,将“旧城区改建”从拆迁模式下的行政关系转变为修缮模式下的民事关系。2005年的《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》已提出“鼓励居民按保护规划实施自我改造更新,成为房屋修缮保护的主体”,如何落实尚成问题。
让居民成为老宅保护的主体,实现传统街区的复兴,只能靠这种“保”而非“拆”的机制。保住社区自我生长的机理,从而也就真正保住了古城的细胞和生命。
□姚远(北京 学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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